请求足额发放耕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 留言对象:东郊乡浏览/跟帖:/
  • 发表人:蛇形咀提问时间:2021-01-06 1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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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东郊乡党委政府,一年又一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了,高速韶山服务站也正式开业,大桥村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款依然没有一个说法,要我们找谁去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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