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判决书至今被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请领导主张原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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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人:法制湘乡提问时间:2020-02-20 19: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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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判决书所示:

      1、潘召光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9881.62元和(判决书日期2015年10月23日)本案受理费349元。

      2、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今被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请领导主张原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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