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还我公道伸张正义的求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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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人:魏友强提问时间:2018-08-06 1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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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还我公道伸张正义的求助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魏友强,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05224130,电话15872807328,住湘潭市湘乡市东郊乡旺兴村一组,我儿魏永攀16岁(受害人),就读于湘乡一中高二,在校期间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18时被高三学生廖燚峰(18岁)持刀故意杀人捅伤颈部动脉血管破裂大放血,18时10分被湘乡人民医院急诊“左颈部大血管损伤,失血性休克”住院抢救,抢救过程近6小时,输血4000多毫升,术后病人转入ICU(重症监护室)。12月8日凌晨6点出现严重并发症呼吸困难,面部青紫,全身抽搐,脉搏氧下降,生命垂危,随即启动紧急措施调动呼吸机救护车,转入省附二医院ICU进行抢救,发现椎间2/3处见长约13.8毫米刀尖,经过专家多次会商会诊,如果取出刀尖需截骨极可能导致神经血管损伤大出血甚至死亡,故放弃取出残留刀尖手术,不得已的情况下于省附二12月27日采用了包扎伤口等其他措施的大手术。
          我儿受到伤害后,湘乡市公安局刑侦队在缺乏首诊病例、资料不全、刀尖未取出,麻醉记录不全,被害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湘乡龙城司法所作出了轻伤一级鉴定。对此,受害人不服。起诉后,经湘乡人民法院组织,由湘潭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二次鉴定,仍为轻伤一级。对本次鉴定意见,我仍认为我儿所受伤害程度的事实状况严重不符。对结论强烈不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案及鉴定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及疑点。
           一、受害人颈部刀尖13.8毫米仍未取出,随时有生命危险。出院时附二专家一再叮嘱:小孩今后不能剧烈运动,因换血近100%,一年之内注意排斥反应。目前小孩每天都头晕目眩,四肢乏力,精神恍惚,情绪暴躁,稍有运动颈部就有剧痛,且一直休学在家。受害人于2018年7月11日前往目前国内对颈部治疗较好的上海长征医院就诊被医院确认为:需继续观察,残留刀尖存在,有可能随时发生严重后果,甚至死亡。该危险至今未消除,导致的严重后果不敢想象,而目前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实属罕见。
           二、鉴定材料被人借走,隐匿,致鉴定所需材料缺乏和不完整,不真实。鉴定过程中,受害人父母按人民法院要求和鉴定机构指定,5月26日,向首诊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调取受害人在抢救期间最关键的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时,被医院告知,受害人抢救病案,麻醉单被人借走,经交涉才送过来(有录音、视频为证),在鉴定进入专家会诊阶段时,鉴定机构提出还缺少首次病志,要求补充,当日受害人父母再次请求湘乡市人民医院提供,并明确告知不予提供,请求湘乡市人民法院调取,也被拒绝。故再次鉴定中的专家会诊及整个鉴定意见的形成,是在缺少鉴定材料的情形下得到的不真实不科学的结果,导致伤情鉴定不真实。
           三、为求得真实的结论,我将我儿在抢救和治疗中的病例资料提供给长沙、上海等专科和综合医院专家咨询,专家均认为,我儿的伤害完全达到了重伤标准,颈部大血管破裂为重伤一级,出血4000多毫升,中度几次休克,进入ICU为重伤二级,原发性创伤引起术后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为重伤一级。
           从出事至今已有8月之久,凶手虽已刑拘,但凶手父母倚仗人脉关系,仗着有钱有势及通过各种卑鄙手段驱使相关部门及部分办案人员不主持公道,纵容,放纵犯罪,在司法鉴定中大做文章。本人曾数十次反映,他们是相互推诿。我一个弱势群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各位领导求助,请各位领导督促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受害人魏永攀进行伤情再鉴定,还受害人一个公正真实的结论,在取出受害人颈部残留刀尖后客观确定伤情等级再依法开庭对被告人进行判决。请求纪检机关依法使用监督权,关注督办此案,督促司法机关排除不正当干扰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惩治打击犯罪,为民做主,伸张正义公平,不胜感激!  

    求助人:魏友强
    电话:15872807328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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