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DR-2011-01030
湘政办发〔2011〕89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湘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湘乡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解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潭民字〔201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此规定适用于企业下岗的二次入伍人员、志愿兵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四、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聘用期内要建立公![]()
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本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用人单位对单位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4次的检查。对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年度内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其他原因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再就业援助政策。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各项政策,并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主题词:劳动 就业 公益性岗位△ 管理 规定 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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