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DR-2011-01028
湘政办发〔2011〕86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高市民文化生活质量,规范管理我市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促进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城乡各广场举办的群众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广场文体活动队伍必须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辖区党委、政府的管理,按照“自愿自由、自娱自乐、义务服务”的原则,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
第四条 文化部门负责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队伍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其组织的活动负责,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鼓励群众自发组建广场文体活动队伍。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队伍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地点,并明确专人负责。团队负责人应遵守义务服务的原则,队员应服从管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第六条 城乡各广场文体队伍的活动时间一般为6:00-8:00和17:00-22:00,不得扰民。活动时使用的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使用音响的功率不得超过200瓦,音量不得超过75分贝。
第七条 城乡各广场文体队伍举办文体活动时,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摆摊设点;
(二)抢占地盘;
(三)阻塞交通;
(四)其他影响周边交通和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的内容必须合法、健康、文明,不得包含如下内容:
(一)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文化部门要正确引导广场文体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广场文化的各项功能,提升城镇文化品位。文化馆(站)要主![]()
动对社区文化队伍进行培训、辅导,培养社区文化骨干,培训普及广场歌舞,组织开展广场文体活动,指导社区文体队伍建设,辅导社区文艺节目,不断提高社区文体队伍的艺术水平,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广场文体活动中来。
(一)市文体局要将广场文体活动纳入文化行业管理范畴,确保广场文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
(二)公安、城管、规划、住建、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服务,积极解决广场文体活动场地、设备、用电、安全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为广场文体活动队伍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活动条件。
(三)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广场文体活动队伍的管理,建立台账,定期走访,及时掌握队伍动向,并指导其加强自身管理,促进本辖区内广场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市园林处负责管理曾国藩诗文岛的文体活动队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化 广场△ 文体活动△ 办法 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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