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湘乡网 2011年11月29日 14:36

XXDR-2011-01028

湘政办发〔2011〕86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湘乡市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高市民文化生活质量,规范管理我市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促进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城乡各广场举办的群众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广场文体活动队伍必须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辖区党委、政府的管理,按照“自愿自由、自娱自乐、义务服务”的原则,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

第四条  文化部门负责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队伍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乡广场文体活动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其组织的活动负责,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鼓励群众自发组建广场文体活动队伍。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队伍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地点,并明确专人负责。团队负责人应遵守义务服务的原则,队员应服从管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第六条 城乡各广场文体队伍的活动时间一般为6:00-8:00和17:00-22:00,不得扰民。活动时使用的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使用音响的功率不得超过200瓦,音量不得超过75分贝。

第七条 城乡各广场文体队伍举办文体活动时,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摆摊设点;

(二)抢占地盘;

(三)阻塞交通;

(四)其他影响周边交通和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城乡各广场文体活动的内容必须合法、健康、文明,不得包含如下内容:

(一)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文化部门要正确引导广场文体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广场文化的各项功能,提升城镇文化品位。文化馆(站)要主动对社区文化队伍进行培训、辅导,培养社区文化骨干,培训普及广场歌舞,组织开展广场文体活动,指导社区文体队伍建设,辅导社区文艺节目,不断提高社区文体队伍的艺术水平,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广场文体活动中来。

(一)市文体局要将广场文体活动纳入文化行业管理范畴,确保广场文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

(二)公安、城管、规划、住建、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服务,积极解决广场文体活动场地、设备、用电、安全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为广场文体活动队伍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活动条件。

(三)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广场文体活动队伍的管理,建立台账,定期走访,及时掌握队伍动向,并指导其加强自身管理,促进本辖区内广场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市园林处负责管理曾国藩诗文岛的文体活动队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文化 广场△ 文体活动△ 办法 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 



【作者: 责任编辑:法制办】

点击数:

 
Copyright © www.xiangxiang.gov.cn  2002-2008 湘ICP备08102964号
主办单位:中共湘乡市委员会、湘乡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共湘乡市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三人行网络传媒中心  法律顾问:万广云 律师 
邮箱:xiangxiang.gov@163.com 网站电话/传真:0731-56712035